?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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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開始嘍,有關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條件、材料、程序和時間通知等如下,合肥市、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經開區、新站區、高新區、肥東縣、肥西縣、廬江縣、長豐縣、巢湖市、安巢經開區有想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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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條件
申報企業需滿足《管理辦法》(附件1)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二、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材料
申報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需根據《管理辦法》及相關附件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1.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附件2);
2.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附件3);
3.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關材料(附件4);
4.2022年度企業專項審計報告(《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中第1、2、3、4、5、6項指標);
5.申報企業營業執照;
6.申報企業信用情況(信用中國、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網站截圖);
7.申報企業承諾函(附件5)等。
三、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程序及要求
1.企業申請。申報企業根據要求,認真準備申報材料,裝訂成冊(一式一份),與電子版同步提交至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并登錄“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系統” ,注冊并上報有關材料。
2.材料核實。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核實企業申報資格,對企業規模、研發投入、研發人員、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限定性指標進行核查。
3.推薦上報。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于8月14日前行文推薦上報市企業技術中心名單(紙質版一式1份)至市經信局科技處,企業申報材料紙質版和電子版一并報送。
4. 組織評審。市經信局將按照《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核查和初評,并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等部門,組織專家對初評合格的申報企業進行現場查驗。
四、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23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我市企業技術中心 建設,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規范和加強我市企業技術中心的 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和《安 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皖經信科技〔2023〕24號), 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 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 開展產品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 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為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提升企業 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我市對各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 創新機制較好、創新績效顯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 心予以認定。
第四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 稅務局等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相關工作。市經 信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和評價工作。各部門 根據自己的職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形成共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的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各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企業技術中 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各縣(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根據市經信局的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 理申請的截止時間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六條 申請認定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
件:
( 一 )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在我 市同行業 (產業) 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發展潛力。上年度主 營業務收入不低于 2000 萬元;
( 二 ) 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品牌,其研究開發與 創新水平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 三 )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 制、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與試驗條件和較強的科技研發持續投入能 力;
1.從事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 12 人,其中專職從事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 6 人;
2.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原值不低于 300 萬元 (軟件和 信息技術服務業、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不低于 150 萬元) ;
3.上年度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不少于 2 個;
4.上年度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 200 萬元。 上述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不得低于評價指標值。
( 四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違 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 一 )企業依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合肥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 附件 1 )、《合肥市認定企 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附件2) 和《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需提供的 附件及相關材料》( 附件4),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市級企業技術 中心認定工作實行承諾制,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 合法性負責;
( 二 ) 各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 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申請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公共信用情況進 行核查,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
( 三 ) 市經信局依據《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 系》 ( 附件 5 ) 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 見;
( 四 ) 依據初評結果,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 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組織專家對初評合格且評價得分為 60 分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現場核實;
( 五 )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 務局等部門,依據初評結果、現場核實意見等進行綜合評估,擇 優予以認定。
第八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 稅務局等部門,在受理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初審上報的 申報材料之日起 90 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公布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九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 進行一次評價。市經信局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評價與申報認 定同步進行。
第十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程序。
已被認定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應按當年評價文件要求將評價材料通過網上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管理系統進行申報。評價材料 包括《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需提供的附件及相關材料》。各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通 過網上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管理系統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 的評價材料進行初審確認,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市經 信局。市經信局對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復核確認。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 一 ) 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 二 ) 評價得分 80 (含) 至 90 分之間為良好;
( 三 ) 評價得分 60 (含) 至 80 分之間為合格;
( 四 ) 評價得分 60 分以下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
3.主營業務收入、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研究與試驗 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原值、開發的 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五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規定標準。
第十二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等部門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 布。
第四章 獎勵與支持
第十三條 對評價優秀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按照國家、省 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報省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支持申報國家、 省技術創新類有關項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 重大調整的,應在完成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調整情況報 市經信局。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 一 ) 運行評價不合格;
( 二 ) 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 三 ) 所在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有偷
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等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六條 市經信局負責對撤銷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 行公布。因第十五條第 ( 一 ) 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 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二年內 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企業技術中心;因第十五條第 ( 二 ) 至 ( 三 )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 企業技術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的內容和數據應 真實可靠。經核實如提供虛假材料,取消申請資格,并承擔相應 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 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關 于印發<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合 經信科技〔2017〕523號 )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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