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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了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有關內容,湖北省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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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與受理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廳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省委省政府關于科技創新的決策部署、科技智庫研究成果、高端戰略專家咨詢建議等,明確年度重點支持方向、擬攻克的重大科學問題和技術瓶頸、總體任務目標等。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編制并發布科技項目指南。項目指南由省科技廳通過指南建議征集、座談調研、專家咨詢等形式,廣泛聽取企業、高校院所、地方、行業協會及高層次專家等各方意見建議形成。科研項目需求征集平臺常年面向社會受理建議,重點面向產業、企業征集技術攻關需求建議。項目指南包括研究方向、研究內容、考核指標、對項目申報單位要求、實施周期、資助方式、資助額度等內容。省科技廳建立政府、科技界、產業界和用戶多方參與的指南論證機制,組織同行專家對指南中研究內容的科學性、考核指標的可行性、實施周期和財政資助的合理性等進行論證,提交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正式發布。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不同項目類別和組織方式,既可向全社會公開發布申報通知,也可以采取定向發布通知方式。省科技廳在申報通知中,明確申報要求、申報方式、申報時間、資助方式、所需材料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在湖北省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可按不同類別項目的具體要求進行申報。多個單位聯合申報的,應簽訂聯合申報協議,并明確一家單位作為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牽頭組織項目實施。項目申報須通過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平臺進行。
第二十九條 項目申報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對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申報,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由項目推薦單位進行審核后向省科技廳推薦。
第三十條 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同時作為項目中主要課題的承擔單位。支持項目申報單位通過產學研合作,與國內一流高校、科研院所聯合申報項目。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可作為參與單位聯合申報項目。
第三十一條 申報項目應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為申報單位的在職人員,且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技術負責人可為申報單位從外引進或聘請的專家。
第三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報時須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等作出信用承諾。有不良科研、社會信用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報項目。
二、項目立項
第三十三條 省科技廳受理項目申報資料,并按照申報通知要求開展形式審查,面向申報單位提供形式審查結果在線查詢。
第三十四條 省科技廳根據項目類別和目標定位,制定評審論證或績效考核工作方案,對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評審論證或績效考核。
第三十五條 事前立項(含前資助、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等)項目須進行評審論證,可根據項目類別和申報情況采取項目評審、項目論證的方式。
項目評審適用于某申報方向上有多個參評項目、形成有效競爭的情形,由省科技廳(或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創新性與先進性、目標設置和技術方案可行性、預期效益和風險控制以及項目單位的承擔能力、研發基礎、財務狀況和經費預算使用等進行評審,并出具書面評審意見,擇優提出立項建議。
項目論證適用于定向委托項目或者某申報方向上只有一個參評項目的情形,由省科技廳(或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創新性與先進性、目標設置和技術方案可行性、預期效益和風險控制以及項目單位的承擔能力、研發基礎、財務狀況和經費預算使用等進行論證,提出是否立項建議和修改完善建議,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
第三十六條 評審論證注重對項目可行性和先進性進行評價。對于應用研究、技術開發類項目,不把論文作為評審論證的依據和考核指標,不要求在申報書、任務書等材料中填報論文發表情況;對于基礎研究類項目,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在申報書、任務書等材料中重點填報代表作對項目的支撐作用和相關性,在評審論證環節,重點評價代表作的質量和應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激勵性后補助項目由省科技廳(或委托專業機構)按照相應項目類別的后補助辦法和考核工作方案,組織專家對申報資料中提供的先期投入、產出效益及其他補貼依據等進行量化式核查,對創新平臺或服務機構開展各類創新活動的情況進行綜合績效考核,并出具考核結果。
第三十八條 對創新基地平臺的績效考核突出支撐服務能力,注重評估其支撐服務湖北省重大產業需求、經濟社會發展、科技成果轉化的作用和效果。不把論文數量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第三十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實地核查。
第四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項目評審論證意見、績效考核結果以及實地核查結果,貫徹落實全省科技發展規劃、省委省政府關于科技創新的決策部署以及年度重點工作、區域協調發展等要求,提出立項建議和經費安排方案。
第四十一條 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省科技廳對擬立項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下達科技計劃立項文件;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省科技廳重新審定。
第四十二條 前資助類項目須在立項文件下達后30天內,由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推薦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項目的研究內容、考核指標、績效目標、經費安排、實施期限以及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應盡可能細化、量化。
鼓勵重大項目在做好設定目標任務的基礎上,安排一定比例的財政資助經費開展自由探索以及顛覆性技術創新,該部分創新和探索可不設定方向和任務,不設定績效目標。
第四十三條 后補助類項目不需簽訂項目任務書,補助資金由依托單位自主安排用于技術開發、成果轉化、人才集聚、國際合作、創新平臺運行維護、對外提供創新服務等與科技創新相關的活動支出,但不得用于與科技創新無關的基本建設、日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支出。
三、實施管理
第四十四條 省科技廳、項目推薦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按照任務書約定行使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加強溝通協調,及時處理相關事項,共同推進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四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應圍繞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研究內容和目標任務,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加強協同配合。
第四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自主調整除項目負責人外的一般研發人員、研究方案以及技術路線。上述安排和調整由項目負責人自行提出建議,報項目承擔單位備案后實施,相關備案手續作為項目驗收、評估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第四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有任務書約定的項目負責人、承擔單位、參與單位、主要研究目標、關鍵考核指標等主要內容發生變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書面報告,經項目推薦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
第四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推薦單位應做好項目的跟蹤和實施監管工作。承擔單位出現破產倒閉或其他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重大突發情況,不能履行報告職責的,項目推薦單位應及時了解情況并以書面形式向省科技廳報告,同時提出重大事項變更、項目終止、撤銷等相關處理意見。
第四十九條 省科技廳對實施情況存在問題的項目及時作出處理,對確需調整、變更項目任務書內容的,經審查批復后按新的任務書約定執行。
第五十條 實施周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如確有必要,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即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進行檢查。實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重大項目以及分年度撥款的項目,原則上在項目實施期內只開展關鍵節點考核或現場檢查。
第五十一條 重大項目及實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項目可采取里程碑式管理。里程碑式管理項目在任務書中設置“里程碑”階段性考核目標,考核目標包括技術方案和研究成果等,考核目標和考核時間在合同中明確。項目立項初期,先給予一定比例啟動經費,之后按任務書約定的關鍵考核節點組織評估,對評估后決定繼續支持的,再給予第二筆資助經費,項目驗收前,經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項目推薦單位審核、業務處室確認達到付款條件的,撥付剩余經費。對評估后認為未達到關鍵考核目標的,終止項目,不再撥付剩余經費。
第五十二條 對于科研實力較強、誠信度良好的單位承擔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或其他有明確科研目標的應用技術研究項目,可采取“包干制”管理。“包干制”項目的過程管理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技術路線、研究方案和資金使用調整審批權限下放給項目牽頭單位。
第五十三條 省科技廳、項目推薦單位、專業機構等按照國家、省相關財經法規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財經法規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保證經費專款專用,并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
第五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為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的,應當建立健全科研助理制度,可根據科研活動需要,自主選擇固定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種形式,聘用科研助理為科研項目實施提供服務,其服務費用可依規在單位日常運轉經費、相應科研項目勞務費中列支。
五、驗收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五十五條 事前立項(含前資助、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等)項目須進行項目驗收。根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特點及經費支持額度,項目驗收可采取結題驗收、現場驗收和依托單位驗收等不同驗收方式。
第五十六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為主要依據,注重對任務書約定標志性成果的質量和影響進行評價,突出其在服務我省重大戰略、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行業產業發展中發揮的作用。
第五十七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由項目承擔單位向項目推薦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科技報告和項目驗收材料,經項目推薦單位審核同意后上報。省科技廳直接或委托專業機構組織驗收專家組,依據項目任務書所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開展驗收。
第五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在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到期時間后3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確需提前驗收的,提前時間不超過半年。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研究任務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約定的實施期結束前至少60日提出申請,經項目推薦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審批。若無不可抗力因素,項目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五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財政補助經費實現專賬核算管理,并嚴格按預算執行,項目實施完成后,對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采取現場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一般須委托符合省級財政部門規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項目經費專項審計報告。項目下設課題的,各課題分別按規定進行經費審計并作為項目經費審計的基礎和依據。
第六十條 項目驗收由驗收專家組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進行逐項評判。經專家組評價,屬任務書約定的關鍵創新指標,且成果原創性強、技術水平高的,其數量型考核指標可作為參考性指標。
第六十一條 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容錯機制。對于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敗未達到驗收條件,但開展了實質性研發活動并取得了一定研究進展和階段性成果,且經費使用合規的項目,由承擔單位向項目推薦單位提出總結申請并提交總結報告,經項目推薦單位審核并報省科技廳同意后,予以總結處理,登記備案但不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十二條 項目通過驗收的,結余經費按相關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后續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未通過驗收及予以終止或撤銷的項目,未支出使用和違規使用的財政資金予以追回。
第六十三條 驗收未通過的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若因抄襲、弄虛作假等科研不端行為或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等主觀原因而導致驗收未通過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5年內不得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省科技廳在相應年限內不推薦其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第六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省科技計劃項目成果管理負主體責任,應組織對本單位科研人員擬公布的成果進行真實性審查。
第六十五條 前資助類項目在驗收完成后進行績效評價,后補助類項目在進行績效考核時同步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估結果作為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優化調整的重要依據。承擔單位應按要求配合開展績效評價。
第六十六條 實施分類績效考核評價,注重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對于基礎研究類科技活動,注重評價新發現、新觀點、新原理、新機制等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對于應用研究、技術開發類科技活動,注重評價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關鍵部件、實驗裝置/系統、應用解決方案、新診療方案、臨床指南/規范、科學數據、科技報告、軟件等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第六十七條 省科技廳加強對省科技計劃項目產出成果的發現和總結,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是總體績效評價的一部分,作為后續調整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支持范圍、領域、方向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