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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征求《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切塊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四個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2024年第7號),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切塊資金申報補貼及認定條件流程整理如下,成都市、自貢市、攀枝花市、瀘州市、德陽市、綿陽市、廣元市、遂寧市、內江市、樂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賓市、廣安市、達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資陽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21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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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工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23〕382號),我廳起草了《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切塊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訂形成了《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4月2日前,將有關意見發送至經濟和信息化廳財務與資產管理處。
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切塊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切塊資金(以下簡稱“切塊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四川省省級產業類專項資金投入產出績效管理辦法》(川財建〔2021〕201號)《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23〕3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切塊資金,是指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和據實據效法等分配方式切塊下達到市(州)支持工業發展的各類資金。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三條 切塊資金實行屬地化管理,由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項目評審、資金分配、項目監管、項目驗收、績效管理等全流程工作。
第四條 切塊資金使用應遵循“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應加大切塊資金統籌使用力度,合理控制項目數量,資金直達項目單位,單個項目支持額度不低于20萬元。不得再次切塊到縣(市、區)開展資金分配。
第五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對項目安排的合規性、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平臺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承擔主體責任。
第六條 切塊資金下達后,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應按照省級下達的資金使用方向和要求,在30日內完成項目申報、項目評審、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等工作,資金分配方案報經濟和信息化廳相關資金安排處(室)審核通過,履行屬地集體決策程序后分配資金。
第七條 資金分配方案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后,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財政部門應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其中:事后獎補類資金應一次性撥付至企業;在建項目類資金應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分批撥付,原則上不超過3次,最后一次為竣工驗收后撥付、撥付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條 資金撥付后,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應切實履行項目監管職責。及時在“四川省工業項目(資金)管理平臺”中備案資金分配情況,按季度跟蹤項目建設和資金撥付到位等情況,項目竣工后按程序開展項目驗收。
第九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切塊資金的績效管理,負責編制切塊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實施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雙監控”,及時分析監控結果和問題原因,督促指導項目單位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按質保量完成。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未按切塊資金使用方向和要求規范使用的,收回已下達的全部切塊資金。
第十一條 切塊資金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調整,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不得用于補助部門(單位)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不得用于企事業單位發放工資、獎金及各項津補貼等工資性支出。嚴禁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企業分配資金;嚴禁向已獲得省級工業發展資金的項目重復安排資金;嚴禁超過規定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嚴禁違反規定的決策程序分配資金。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應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切塊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廳〔2022〕5號)《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23〕3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專項資金預算管理、項目執行過程中融入績效理念,將績效目標設定、跟蹤、評價及結果應用納入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的管理活動,包括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支出績效評價和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按照“責任明確、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省、市兩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分級履行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一)經濟和信息化廳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1.負責專項資金整體預算績效管理;
2.擬定專項資金年度整體績效目標并分市(州)下達具體績效目標;
3.開展專項資金績效運行整體監控;
4.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應用評價結果。
(二)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績效管理職責:
1.負責本地區專項資金具體預算績效管理;
2.擬定本地區專項資金年度績效目標;
3.開展本地區專項資金績效具體運行監控;
4.開展本地區專項資金績效自評。
第四條 項目單位主體職責:
(一)負責擬定申報項目的績效目標;
(二)配合開展專項資金績效運行監控;
(三)開展項目績效自評。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五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整體績效目標,并根據市(州)獲得的省級直接安排項目情況以及切塊資金安排情況,采取《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表》方式分市(州)下達專項資金具體績效目標。
第六條 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表》,結合本地區獲得的省級直接安排項目情況和切塊資金再分配項目安排情況,擬定本地區具體績效目標,并分解下達各縣(市、區)。
第七條 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指導各縣(市、區)根據下達績效目標,督促項目單位完成申報項目的績效目標任務。
第四章 績效運行監控
第八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擬定的本地區年度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
第九條 績效運行監控主要包括:
(一)制度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專項資金項目監管實施細則、項目驗收實施細則、切塊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等。
(二)資金撥付到位情況。是否嚴格按照《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執行事后獎補類資金應一次性撥付至項目單位;在建項目類資金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分批撥付,原則上不超過3次,最后一次為竣工驗收后撥付,撥付比例不低于20%。
(三)項目建設情況。項目單位是否按申報內容、進度、規模、標準等開展項目建設。
(四)本地區年度績效目標中包括但不限于產出指標、效益指標等需要監控的內容。
第五章 支出績效評價
第十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對專項資金開展常態化支出績效評價。支出績效評價采取項目單位,縣(市、區)、市(州)逐級自評,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予以推動。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自評。項目單位根據申報項目的績效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并結合項目建設和資金撥付到位等情況,撰寫自評報告,報送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縣(市、區)自評。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下達績效目標和項目單位自評報告,撰寫縣(市、區)專項資金支出績效自評報告,報送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條 市(州)自評。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經濟和信息化廳下達績效目標、自身擬定的本地區績效目標和縣(市、區)自評報告,撰寫市(州)專項資金支出績效自評報告,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第三方機構受委托開展支出績效現場評價。
第六章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五條 評分定級標準。支出績效評價結果采用綜合評分結合定級的方法,確定績效評級分優、良、合格、不合格。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為優;得分在80(含80分)—90分的為良;得分在70(含70分)—80分的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根據支出績效評價結果,經濟和信息化廳將采取“獎優罰劣”方式,對支出績效評價排名前3位的市(州)在下年度切塊資金中給予資金激勵;對排名后3位的市(州)將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報約談、扣減切塊資金等方式予以懲戒。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區的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監督和管理,壓緊壓實各方監管責任,用好管好專項資金,按照《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23〕382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包括省級直接安排項目和再分配項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責任明確、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省、市兩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分級履行監管職責。
(一)經濟和信息化廳監督管理職責:
1.統籌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開展省級直接安排項目監督管理,跟蹤項目建設和專項資金撥付到位等情況;
3.指導督促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落實再分配項目的監管職責,審核再分配項目資金分配方案;
4.建立信息報送通報機制,對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信息報送的及時性、數據填報的準確性、監管和配合監管項目跟蹤到位等情況進行收集匯總,按期進行通報。
(二)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監督管理職責:
1.對省級直接安排項目開展日常監督管理,日常監管項目建設和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
2.組織開展再分配項目監督管理,按期報送專項資金分配情況、按季度監管項目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
3.按季度通過“四川省工業項目(資金)管理平臺”審核報送項目建設、專項資金撥付到位等信息情況。
第四條 項目單位主體職責:
(一)按照申報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籌資方式和預期績效等組織項目建設;
(二)按季度通過“四川省工業項目(資金)管理平臺”報送項目建設和專項資金撥付到位等情況;
(三)自覺配合項目監管,接受項目監督。
第三章 監管內容
第五條 項目建設監管內容:
(一)建設內容、進度、規模、標準、預期成效等與申報內容是否相符;
(二)采取貸款貼息方式補助的項目,對貸款落實情況進行核實;
(三)項目建設信息報送是否及時、準確等;
(四)項目調整變更是否及時、程序是否完善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監管內容:
(一)專項資金是否按規定撥付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
(二)專項資金是否做到專賬管理,是否做到專款專用。
第七條 項目竣工監管內容:
(一)項目投資是否按計劃完成;
(二)項目建設內容、技術性能指標、項目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是否達到申報要求。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責任分解、現場監管、信息報送、項目調整、資金收回等工作程序。
第九條 責任分解。專項資金下達后,分級落實項目監管責任,省級直接安排項目建立“雙監管”機制,由經濟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落實監管責任人,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落實日常監管責任人;再分配項目由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落實監管責任人。監管責任人信息通過“四川省工業項目(資金)管理平臺”具體填報。
第十條 現場監管。監管責任人應對監管項目定期開展現場指導,原則上做到“三到現場”,即: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到現場,隨時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對投資大、規模大的項目,應適當增加現場監管頻次。
第十一條 信息報送。項目建設過程中,監管責任人按照職責分工于每季度末在“四川省工業項目(資金)管理平臺”逐級審核項目單位填報的項目建設和專項資金撥付到位等情況。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組織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項目單位整改落實。
第十二條 項目調整。按屬地管理原則開展項目調整工作。原則上只準予調整一次。項目建設過程中,需調整變更的,項目單位應在執行期內履行調整變更程序。
(一)項目調整變更包括:
1.項目單位發生法人變更等變更事項,能夠按質按期完成項目建設工作;
2.項目實施期延期不超過12個月;
3.項目核定總投資減少額不超過20%。
(二)項目調整變更程序:
1.項目單位提交正式報告和佐證材料;
2.項目屬地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并正式行文報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備案。
第十三條 資金收回。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由項目屬地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并正式行文報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按程序收回資金。
(一)項目主體發生變更、項目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
(二)項目實施期超過申報期12個月;
(三)項目核定總投資減少額超過20%(含20%);
(四)監督管理指出問題整改不到位;
(五)項目終止;
(六)不符合驗收通過條件;
(七)紀檢監察、審計等監督部門明確指出收回資金。
因市場原因導致企業破產等情況,按國家法律法規辦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市兩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業發展資金項目的日常監管工作,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等。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一經發現,收回專項資金,3年內不接受其申報國家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監督實施不力,推薦項目發生嚴重問題或問題較多的,經濟和信息化廳可采取暫停項目推薦資格等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區的項目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川經信財資〔2020〕127號)同時廢止。
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按照《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23〕382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獲得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事前項目和事中項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驗收工作按照“責任明確、分級負責”的原則,省級直接安排項目由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驗收實施工作,根據工作實際,可委托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驗收實施工作。再分配項目由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驗收實施工作。
第四條 驗收實施部門應履行的職責:
(一)審核項目驗收申請表(見附件1)和項目驗收申請報告(見附件2)等驗收資料是否符合驗收條件,確定驗收時間;
(二)組建驗收專家組開展現場驗收工作;
(三)收集整理驗收專家組意見,出具驗收結論。
第五條 驗收專家組應履行的職責:
(一)開展現場驗收工作;
(二)現場查驗,對照審核,審核項目完成情況是否真實準確、全面完整;
(三)出具驗收意見。
第六條 項目單位應履行的職責:
(一)按規定提交項目驗收申請表和項目驗收申請報告等驗收材料;
(二)配合現場驗收工作,開展現場驗收反饋問題整改工作;
(三)對提交驗收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全面性、完整性負主體責任。
第七條 驗收專家組人數原則為單數,由3名及以上技術和財務專家組成,其中財務專家不少于1名。驗收專家原則上應在省、市(州)兩級建立的專家庫中抽取。
第三章 驗收內容
第八條 按照國家及省級項目管理、專項資金管理等相關政策文件規定,驗收內容主要包括申報建設內容和專項資金規范使用情況。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調整變更的,按照調整變更后的項目內容驗收。
第九條 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申報書約定建設內容的完成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設備購置、技術路線、技術成果、配套設施等;
(二)項目申報書約定項目投資是否完成;
(三)項目申報書約定經濟或社會效益績效目標是否完成;
(四)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是否開展環保、安全、節能、消防等單項驗收;
(五)專項資金使用是否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等。
第四章 驗收程序
第十條 驗收準備。根據項目完成情況,項目單位應準備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驗收申請表;
(三)項目驗收申請報告;
(四)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需開展環保、安全、節能、消防等單項驗收的批復文件或佐證材料;
(五)項目調整變更批復文件;
(六)驗收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七)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提交申請。項目單位原則上應在項目竣工后6個月內登錄四川省工業項目(資金)管理平臺,提交項目驗收申請表和項目驗收申請報告等驗收材料。
第十二條 材料審核。驗收實施部門按照驗收管理權限進行材料審核。對審核通過的,會商項目單位落實現場驗收時間;審核未通過的,退回項目單位修改完善。
第十三條 組織驗收。驗收實施部門組建驗收專家組開展現場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 驗收結論。驗收結論分為驗收通過、限期整改、驗收不通過三種。
(一)驗收通過。完成項目申報書或調整變更批復約定的目標和任務,專項資金使用符合規定,驗收專家組出具同意通過驗收意見,驗收實施部門出具驗收通過結論。
(二)限期整改。驗收過程中存在以下情況的,項目單位須在6個月內完成限期整改,并申請再次驗收。
1.未完成項目申報書或調整變更批復約定的目標和任務;
2.專項資金使用不符合規定;
3.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未完成環保、安全、節能、消防等單項驗收。
(三)驗收不通過。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通過驗收。
1.項目主體發生變更、項目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
2.項目實施期超過申報期12個月;
3.項目核定總投資減少額超過20%(含20%);
4.限期整改再次驗收仍未通過驗收;
5.其他不符合驗收通過條件的。
第十五條 出具結論。省級直接安排項目由經濟和信息化廳出具驗收結論,再分配項目由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出具驗收結論。驗收結論包括但不限于項目驗收證書(見附件3)等方式向驗收單位出具。
第十六條 結論備案。根據出具的驗收結論,驗收實施部門1個月內在四川省工業項目(資金)管理平臺完成驗收結論備案工作。
第五章 驗收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驗收實施部門和驗收專家組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規定,根據項目單位要求保守科學技術、知識產權等秘密。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須真實、準確、全面、完整提交驗收材料,嚴禁弄虛作假。
第十九條 對提供材料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收回專項資金,3年內不接受其申報國家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區的項目驗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川經信規〔202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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