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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今天給大家整理了2024年瀘州市“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標識使用申報條件范圍、程序材料,具體詳情如下,感興趣的趕緊來看看吧,有相關需求的企業可以聯系小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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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戰略,促進企業增效農民增收,提高“瀘字號”農產品知名度、美譽度和市場影響力,規范“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標識管理,保護品牌所有者、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酒城優品”標識,包含品牌整體形象,標識所有權人是瀘州市酒城優品農業協會,區域公用品牌的所有權、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未經授權均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條 “酒城優品”區域公用品牌的申請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自愿申報、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選擇糧油、畜禽、蔬菜、水果、茶等具有瀘州地域特色、產業優勢突出、產品質量可靠的優質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進行標識授權管理,兼顧區域特色小宗農產品。
第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標識授權審核、宣傳推介、監督指導等工作,委托瀘州市酒城優品農業協會負責標識注冊、授權、管理和保護,委托有關機構負責品牌運營。各區縣農業農村部門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農業品牌培育,負責組織申請使用“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標識的推薦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孵化、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在基地建設、產品開發、質量提升、品牌推廣、市場營銷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章 標識使用條件
第七條 “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標識授權使用范圍為瀘州市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初級農產品、加工產品及其衍生的服務類產品。
第八條 使用“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標識的產品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產品達到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名特優新農產品等認證(登記)標準要求之一,取得相應認證(登記)證書,且在有效期內。
(二)獲得“生態原產地保護”“國家森林生態標志”“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認定的產品。
(三)產品質量達到國內外先進標準(需出具省級以上權威機構檢測報告或產品質量鑒定書)的產品。
(四)實施GAP(良好農業規范)、GMP(良好生產規范)、ISO14000(環境認證管理體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認證)等產品。
(五)生產經營主體信譽度高,曾入選中國農業品牌目錄、四川省農業品牌目錄或“天府糧倉”精品(培育)品牌,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或被評為中國名牌、中國質量獎及提名獎、四川天府質量獎及提名獎、四川省優質農產品品牌等稱號的產品。
(六)其它產品。個別具有顯著特色且市場潛力較大,經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綜合評審認定可以授權用標的產品。
第九條 申請使用“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標識的主體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主體應當是瀘州市域內依法登記的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各級區域公用品牌主體及其授權使用主體,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
(二)產品產地應在瀘州市且主要原材料來自瀘州市。
(三)農產品加工企業須取得一企一證的SC證書。
(四)所有農產品必須按照有關要求進入國、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
(五)執行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
(六)申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近三年內產品質量抽檢均為合格,無不良征信記錄,無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其他嚴重負面信息等。
第十條 使用“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標識的產品必須經過分級和包裝,包裝及加工所用材質和工藝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冷鏈物流、農產品交易平臺、餐飲等相關行業,自愿申請使用“酒城優品”標識的,按一事一議原則按照標識使用程序審核批準,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三章 標識使用范圍
第十一條 獲得授權的主體可以在展會展覽、宣傳推介、授權產品基地中使用“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標識;可以在授權產品標簽、包裝、說明書、宣傳冊及其它包裝物上使用標識。
第十二條 “酒城優品”標識僅限于授權范圍內使用,任何被授權使用的主體,不得轉讓、轉租、轉借標識使用權或擴大使用范圍。凡未獲準“酒城優品”標識授權使用的,不得擅自將標識用于其產品標簽、包裝、使用說明書和廣告宣傳等。
第十三條 獲得授權的主體應當規范使用“酒城優品”標識,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標識,但不得改變標識的圖案及其組合、比例、顏色,印制標識的規格不得低于自身產品商標的規格,且應排列在自身產品商標之前或之上。
第四章 標識使用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酒城優品”標識的程序:
(一)申請主體向瀘州市酒城優品農業協會提出申請,并遞交“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標識使用申報表及下列材料。
1. 資質證明(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
2. “酒城優品”標識使用承諾書;
3. 本辦法中第八條和第九條中的證明材料;
4. 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二)瀘州市酒城優品農業協會對申請主體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報市農業農村局。
(三)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市農業農村局審定合格后頒發“酒城優品”標識使用授權書。
第十五條 “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標識的使用有效期為三年,到期繼續使用著,須在期滿前三個月按照程序重新提出申請使用。
第五章 標識管理
第十六條 獲得授權的主體應當做好標識使用管理,使用附有標識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宣傳冊及其它包裝物,應當將設計方案及時報瀘州市酒城優品農業協會審查,并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十七條 獲得授權的主體應當接受相關部門對其產品的抽檢、對標識使用情況的監督,發現違規使用或質量不合格者,將取消其使用資格。
第十八條 標識使用期滿未重新申請的,或者再次申請未通過的,在有效期滿后不得再使用“酒城優品”標識。
第六章 標識的保護
第十九條 獲得“酒城優品”標識使用權的主體,應當誠信經營,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可靠,自覺維護消費者權益和“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聲譽。
第二十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授權的主體及產品開展常態化監督指導,指導主體按照質量安全控制規范實施生產,控制產品質量,規范標識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擅自使用、仿冒“酒城優品”標識及其它損害“酒城優品”標識形象和聲譽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標識的退出
第二十二條 獲得“酒城優品”標識使用權的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標識使用權。
(一)發現主體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二)發現產品質量不符合申請使用“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標識規定的相關標準的。
(三)發現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違反“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標識使用相關規范的。
(五)出現轉讓、轉租、轉借標識使用權或擴大使用范圍等情形的。
(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被納入不良征信記錄的。
(七)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八)被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重點監控名單”或“黑名單”的;
(九)其他影響“酒城優品”市級區域公用品牌聲譽的。
被取消標識使用權的主體,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用標授權。
第二十三條 退出使用“酒城優品”標識的程序。
(一)市農業農村局向獲得使用權的主體發出“退出告知書”。
(二)獲得使用權的主體在收到“退出告知書”后必須立即停止使用“酒城優品”標識。由于產品質量不合格原因收到“退出告知書”的,當批次產品應立即下架。
第八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鼓勵瀘州市境內的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積極申請使用“酒城優品”標識,對積極、規范使用“酒城優品”標識的主體,在項目安排、評先評優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優先進入瀘州市“酒城優品”展示展銷空間、優先參加國際國內交易會、農博會、農交會、綠博會等展示展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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