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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講講四川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此次主要包括老字號申報條件及程序好處等內容介紹,需要咨詢申報的企業單位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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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實施四川老字號保護發展工程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四川老字號在商貿流通、促進消費、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參照《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老字號,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營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四川老字號示范創建工作,會同省級文化旅游、市場監管、文物、知識產權等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品牌認定為四川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四川老字號企業,建立健全四川老字號名錄。
第四條 四川老字號示范創建遵循“自愿申報、自主創建、公開公正、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四川老字號,按照本辦法管理,無需重新申報,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定期復核。
第五條 四川老字號示范創建以企業為主體,創建企業應當體現品牌示范性、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注重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經營、營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堅持綠色發展、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加強四川老字號知識產權、歷史網點和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與展示,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老字號相關商協會發揮行業促進作用,為四川老字號提供企業維權、人才培訓、信息交流、商務合作等方面的服務。老字號商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推動四川老字號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
第二章 示范創建條件
第八條 四川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40年(含)以上;
(二)具有四川傳統文化背景、地域特色、歷史積淀和文化底蘊;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九條 四川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并持續正常經營的企業;
(二)依法擁有與品牌相一致的字號,或與品牌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20年(含)以上,且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創新能力,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
(五)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六)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三章 示范創建程序
第十條 四川老字號示范創建每三年進行一次。程序包括:發布通知、自愿申報、初審報送、專家評審、集體討論、社會公示、發布公告等。
第十一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發布通知,公布示范創建具體安排;會同同級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將擬認定的四川老字號提交部門集體會議決策;在部門官方網站上對擬認定的四川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向社會公布四川老字號名錄;授予四川老字號標志使用權、頒發四川老字號牌匾。
第十二條 擬認定的四川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異議后組織復核,復核結果在接到異議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
第十三條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初審。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推薦名單。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和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并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有效和完整。
(一)四川老字號申報表;
(二)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五年經營情況;
(三)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四)代表性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材料;
(五)傳承獨特產品、技藝或服務的證明材料;
(六)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七)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八)企業在經營管理、創新發展、綠色發展等方面的介紹材料;
(九)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社會榮譽等證明材料;
(十)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十一)商務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新認定的四川老字號頒發牌匾,不再制發證書。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頒發的牌匾和證書,繼續有效。四川老字號企業可根據《四川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附件),使用四川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四川老字號企業發生以下變更時,應在變更完成后30日內報送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材料后的30日內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變更情況更新四川老字號名錄,在官網上公布:
(一)企業名稱變更;
(二)企業實際控制權變更;
(三)企業注銷登記;
(四)企業注冊商標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變更;
(五)老字號持有人不再開展原有主營業務,轉由新成立或關聯機構繼續從事相關主營業務的;
(六)其他重大變更。
第十七條 四川老字號企業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每年4月10日前匯總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市公司可在年報公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按程序上報。
第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每年對四川老字號開展復核。對復核中發現的問題,按本辦法規定,視情況提出約談、整改或移出名錄處理。
第十九條 四川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2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報送變更信息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填報經營情況的;??
(三)四川老字號牌匾、標識使用不規范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文物保護相關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二十條 四川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暫停其四川老字號牌匾及標識使用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暫停其四川老字號牌匾及標識使用權的決定,并責令其于2個月內完成整改。
(一)被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約談,2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質量問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造成一定負面社會影響,影響四川老字號形象的;
(三)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企業整改完成后,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認為整改到位的,可以作出撤銷暫停其四川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四川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其移出四川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四川老字號牌匾及標識使用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商省級有關部門作出移出四川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四川老字號牌匾及標識使用權的決定: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四川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四川老字號牌匾及標識使用權,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四川老字號和四川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作出暫停或移出四川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四川老字號牌匾及標識使用權的,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網站公布。被移出四川老字號名錄的,其經營主體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停止使用四川老字號標識,并負責清理、銷毀和注銷自身使用的有關四川老字號標識,包括原有牌匾和證書,并在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四川老字號。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已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自動納入四川老字號名錄,無需重新申報。優先推薦四川老字號申報認定中華老字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四川老字號”認定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四川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四川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四川老字號信譽,加強對四川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管理,規范四川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四川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四川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四川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四川老字號的標識和牌匾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四川老字號標識適用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四川老字號及四川老字號企業。未被認定為四川老字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四川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五條四川老字號標識屬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所有,標識準式樣另行公布。
第六條四川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四川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四川老字號標識只能用于與四川老字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并應明顯標注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同時,應符合《商標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四川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值。
第九條四川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和頒發四川老字號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四川老字號牌匾不得復制。
第十二條四川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或放置于四川老字號企業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污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掛、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被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移出四川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四川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企業,自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作出決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四川老字號標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四川老字號標識;四川老字號牌匾由所在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回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統一注銷和銷毀。
第十四條四川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人名義發生變更后,四川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但須按照《四川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