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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廬江縣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工作開展,對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縣政府向獲獎企業頒發證書、獎牌,給予每家獲獎企業補助,補助標準10萬元。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廬江縣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時間和廬江縣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全文,有想要申報的,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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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廬江縣政府質量獎申報時間
(一)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于2023年3月30日前將《廬江縣政府質量獎申報意向表》報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廬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與認證監督管理科,以下簡稱評審辦)。
(二)各申報組織申報材料,由所在鎮人民政府(園區)簽署推薦意見后,于2023年4月20日前報送評審辦。
二、廬江縣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
(一)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廬江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進行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3年以上;
2.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制度并運行3年以上,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
3.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實現稅收、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縣內領先地位,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
4.自主創新能力強,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企業文化突出,推進節能減排工作效果明顯,大力開展資源節約型、質量效益型、科技發展型企業建設;
5.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6.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產品消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7.獲得鎮政府、園區或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二)申報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1.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政策;
2.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3.最近3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等重大責任事故;
4.最近3年內在國家、省、市、縣級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有不合格記錄或違法行為;或因組織責任導致較大質量問題有效投訴的;
5.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6.近3年內有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
三、廬江縣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由申報表、組織概述、自評報告及實證材料組成。
1.申報表:申報組織應如實、完整填寫《廬江縣政府質量獎企業申報表》。
2.組織概述:內容根據GB/Z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附錄B的要求提供,字數不超過3000字。
3.自評報告:詳細說明導入卓越績效管理的時間、過程、做法、成效和經驗(單獨成篇);對照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具體要求,逐條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用數據和事實撰寫評價說明,可以使用圖表,字數不超過50000字。
4.實證材料:凡在申報表、自評報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證明性材料,包括企業基本信息資料,與申報表中內容有關的材料,反映企業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的材料,申報組織認為還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具體清單見附件要求。
所有材料需如實填寫,紙質版一式三份并裝訂成冊,電子版一式兩份(U盤),實證材料需要準備原件以備核查。
四、廬江縣政府質量獎申報要求
(一)高度重視。縣政府質量獎是縣政府在全縣質量領域授予企業的最高質量榮譽,請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申報的組織宣傳工作,積極動員轄區成就突出、質量效益顯著、核心競爭力強的組織參評縣政府質量獎申報,樹立質量標桿,弘揚工匠精神,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激勵和引導全社會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共同建設質量強縣。
(二)認真把關。推薦單位應對申報組織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把關,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是否符合基本申報條件等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各項信息準確可靠。
五、廬江縣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我縣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質量,全力打造合肥南部副中心,增強我縣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合肥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合政〔2015〕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廬江縣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縣政府質量獎)是廬江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主要授予我縣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三條 縣政府質量獎按照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堅持嚴格標準、優中選優的原則,堅持企業自愿、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不搞終身制。
第四條 縣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獲獎企業不超過2家。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請。已通過省、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并獲獎的,不再參加縣級評審(獎勵)。
縣政府質量獎按照制造業、服務業、中小企業及其他組織(包括教育、醫療等),分別進行評審,積極引導中小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確保縣政府質量獎評定順利進行,成立“廬江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由權威學者、質量管理專家、行業技術專家和政府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具體成員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報縣政府確定。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縣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評審提出縣政府質量獎候選名單。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審標準擬訂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組建專家評審組;編制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發布評審公告;負責縣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等工作。
第八條 縣政府質量獎采取專家評審方式。評審委員會組建專家組,負責審核申報資料和對申報企業的現場考核。
第九條 鎮政府、園區、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企業的培育和推薦。
第三章 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十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審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標準。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7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
第十一條 縣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推薦名單應當是總得分達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業。參加評審的企業總得分均未達到60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第十二條 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應適時修訂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細則。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企業申報縣政府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廬江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進行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3年以上;
(二)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
(三)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實現稅收、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縣內領先地位,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
(四)自主創新能力強,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企業文化突出,推進節能減排工作效果明顯,大力開展資源節約型、質量效益型、科技發展型企業建設;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獲得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授予的相關質量榮譽;
(七)獲得鎮政府、園區或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第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三)最近3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勞動保險等重大責任事故;
(四)最近3年內在國家、省、市、縣級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因組織責任導致較大質量問題有效投訴的;
(五)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六)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評審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評審委員辦公室通過縣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發布評審通知以及相關要求。
(二)企業申報。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廬江縣政府質量獎申報表》,經鎮政府、園區、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連同自評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三)材料初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和相關專家對申請企業資格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完備、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有關企業補充完善;對申報材料完備、符合條件的,將其申報材料送評審專家組評審。
(四)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評審企業申報材料,形成初步評審報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建議名單。
(五)現場考評。評審專家組對候選企業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
(六)綜合評價。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名單。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提出綜合評估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七)審議公示。評審委員會對建議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名單,向社會進行公示。
(八)審定報批。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報請縣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六章 獎勵及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 對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縣政府向獲獎企業頒發證書、獎牌,給予每家獲獎企業獎勵。獎勵標準10萬元,以后年度根據產業扶持政策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企業的質量持續改進、人員培訓和企業宣傳等,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八條 縣政府質量獎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獲獎企業應當保持卓越績效,持續提升質量水平,并履行向社會公開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義務,充分發揮示范作用,帶動我縣企業整體質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條 獲獎企業在宣傳活動中提及縣政府質量獎榮譽時,必須同時注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一條 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報請縣政府撤銷縣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和獎牌,追繳獎金。
第二十二條 承擔縣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嚴守紀律,公正廉潔,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 縣行政監察部門負責監督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參與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廬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廬江縣政府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廬政〔2013〕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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