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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自然科學基金認定的條件是什么?認定流程有哪些?認定成功可以獲得哪些獎補好處?小編給大家一一解答,看完之后對于該項目還有疑問,歡迎致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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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自然科學基金申報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G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骨干申請人可放寬至碩士學位。
(二)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科研信用,有承擔應用基礎研究的經歷,必須是項目的實際負責人;
(三)同一年度每位項目申請人原則上只能申報1項本基金項目。
第七條 基金項目依托單位一般為項目申請人所在單位,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肥市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醫療機構、G家高新技術企業;
(二)有專門的科研、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以及必要的資產管理機構和制度;
(三)在相關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團隊和基礎條件。
第八條 基金項目依托單位應當按照G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科研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把關。項目依托單位將申報項目報送至所在縣(市、區)科技部門進行形式審查,再由縣(市、區)科技部門統一推薦至市科技局。
第九條 市科技局對縣(市、區)科技部門推薦的申報項目進行復核并組織評審,按程序進行審定和公示,列入基金項目立項。有單位資助研究的項目,出資單位應于公示期結束前將出資經費一次性轉入項目負責人所在的依托單位,逾期未轉賬的不予立項,空缺名額按照集體決策順序依次遞補。
二、申報流程
1、基金項目立項后,由市科技局,縣(市、區)科技部門,項目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共同簽訂《合肥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任務書》,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驗收的依據。
2、基金項目采取前資助的方式,預期成果有專利的項目資助10萬元,預期成果有產品的項目資助20萬元。資助經費于項目任務書簽訂后一次性核撥至項目負責人所在的依托單位。合肥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試點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
3、基金項目負責人應認真履行任務書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研究內容和目標任務,及時報送研究進展和研究成果,按要求參加市科技局組織的路演活動。
4、基金項目依托單位應做好本單位基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和保障工作,鼓勵依托單位對項目給予配套經費支持。
5、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研究計劃需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縣(市、區)科技部門復核后,報市科技局備案。
6、基金項目的執行期一般為兩年。基金項目執行期結束后3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托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工作總結和研究成果報告,經縣(市、區)科技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應在原執行期到期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市科技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長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7、基金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至合肥市域新單位,需在新單位繼續開展項目研究,且能實現合同書原定內容和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提出書面申請,經調出、調入單位同意,報縣(市、區)科技部門審核,市科技局批準后繼續實施。如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個人健康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開展研究的,依托單位應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終止的建議,報縣(市、區)科技部門審核,市科技局批準后變更項目負責人或終止項目。終止的項目,收回結余市財政資金。
8、基金項目驗收以任務書約定的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為依據,由市科技局統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驗收。驗收意見一般分為“通過驗收”、“結題”和“不通過驗收”。有單位資助研究的項目驗收時,應征求出資單位意見。
(一)項目基本完成合同書任務,取得研究成果,經費使用合理的項目,可以通過驗收;
(二)由于技術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未取得預期研究成果,其他方面未出現較大問題的,驗收結論為結題。結題報告需寫明項目失敗的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
(三)驗收過程中發現項目研究內容、過程、進度與合同書約定存在較大偏差且未得到批準,驗收材料存在較大問題,資金使用存在嚴重不合理等問題的,不予通過驗收,并限期整改,2個月內重新驗收。若再次驗收仍不能通過的,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本基金項目。
第十八條 基金項目應強化科技成果轉化導向。市科技局負責對接項目依托單位,及時跟蹤了解基金項目研究進展情況、基金項目科技成果登記情況,組織開展基金項目成果路演活動,積極推動項目成果在合肥市就地交易、就地轉化、就地應用。
三、申報要求
1、基金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專利以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標注“合肥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和項目編號。項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G家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G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基金項目有計劃、有重點的進行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抄襲剽竊、違背科技倫理、違反本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和G家有關規定的項目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采取批評、通報、中止或撤銷資助項目、取消申請資格、追回已撥經費等處理措施,并按照科技信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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