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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高新技術研究與產業化
第三章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四章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五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六章科學技術人員
第七章科學儀器與設施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 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高質量發展,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科 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 發展的戰略支撐,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 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 引領經濟社會發展。
第三條 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支持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加強原始 創新、集成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鼓勵國家機關、企業 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引導青少年參與科技創新實踐。
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 科學技術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發揮科學技術進步對 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省科學 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 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財政、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農業農村、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金融監管、稅務、市場監管等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三角科技創新協調合 作機制,推動構建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支持與國內其他 地區在科技創新領域廣泛合作與協同發展;加強國際科技創 新交流合作,營造有利于創新要素跨境流動的良好環境,融入 全球科技創新網絡。
第七條 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 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高新技術研究與產業化
第八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高 新技術研究與發展規劃,加強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推動關 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加速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促進以戰略 性新興產業為主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發 展,完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新驅動發展綜合評價機制, 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國家和省確定的示范區、試驗區、開發區應當發展高新 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十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 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建設重點實驗室等研究開發平臺,開展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加強高新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 研究,推進研究成果的開發與應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 濟社會發展需要,建設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要素交易、成 果轉化、資源共享等服務平臺,為高新技術產業化提供技術 服務和支撐。
第十二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 業創辦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等各類 科技企業孵化器,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辦公與生產場地、 融資、信息、管理培訓、技術咨詢等方面的配套服務。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發展規 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支持。
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 策。
第十三條 鼓勵設立創業投資企業。
省和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各類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促進科技 成果轉化。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型 高新技術企業二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抵扣應納 稅所得額。
第十四條 實行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備 案)制度。經認定(備案)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 業,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章 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企 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高等學校緊密合作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 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支 持企業科學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立各類 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載體,培育和 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國家支持企業技術創 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依法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
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 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將項目資料報送科技部門 進行鑒定。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加大基礎創新投入,開展技術創新 活動。
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 資金用于研究開發。
第十九條 支持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 校通過聯合開發、委托開發、共建研發平臺、建立創新聯盟 等方式,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
鼓勵中介服務機構、金融機構參與產學研合作。
第二十條 支持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 校等聯合建立實習、實驗基地,培養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 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鼓勵企業吸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 學技術人員到企業兼職、掛職,參與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鼓 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選聘企業高級專業技 術人員擔任研究員或者兼職教授。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博 士后科研工作(流動)站,吸引高層次人才到企業從事科技 創新研究。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有利于技術進步的激勵機 制,鼓勵以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對科學技術人員和經 營管理人員予以激勵。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繼續教育制度,開展職 工技術培訓、技術攻關、技術創新和技術協作活動。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依 法在稅前扣除;超過比例部分,依法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 除。
第四章 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科學技術研 究、開發、應用與推廣,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引領鄉村 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 研究開發平臺建設,建立健全農科教緊密結合、協調發展的運行機制,制定并實施農業職業教育政策措施,培育農業科 學技術創業型、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質農村勞動者。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鄉村建 設,促進智慧農業發展,拓展農業農村大數據應用場景,為 推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必要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與農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學校、群眾性科學技術組織、農 民技術人員相結合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推行科技特派員制 度,為農業科技創新創業、農業技術推廣提供指導和服務, 為農民提供科學技術培訓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指 導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有計劃地建設 農業技術成果推廣基地,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成果。
鼓勵建立多元化的農業科學技術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種源等農業 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支持農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農業技術 推廣機構進行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 開展農機裝備、生物技術、豐產栽培、農業節水、疫病防控、 防災減災等技術的創新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示范 鄉(鎮)、示范村、示范戶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園(區)的建 設。鼓勵具備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建立農業科學技術園(區)、 示范基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技術、資金、 生產資料等方面給予扶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農民專 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指導和服務,在技術和資金等方面給予支 持。
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與農民專業合作 經濟組織、農業企業以及農戶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合作;通 過科技小院人才培養模式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農業農村。
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九條 鼓勵境內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 學校、企業在本省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與省內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以及企業合作開展科學技 術研究開發。
支持中央駐皖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 業參與本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充分發揮省屬高等學校在科 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作用。
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社會力 量創辦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規 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 職能定位和業務范圍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加強科研 作風學風建設,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管理制度, 遵守科學研究活動管理規范。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研究開 發、經費使用、機構設置、績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職稱評審、 科技成果轉化及收益分配、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及合理流動 等內部管理事務方面的自主權。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開展技術成果轉讓、 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承包、技術設計和檢測分析所取 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利用財政性 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技術創新與服務績效 考核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 門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研究水平、開發能力和對經濟 社會發展的貢獻進行定期考核,并擇優支持。
第三十二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機構應當為國家目標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或者設施,開展科學技術普 及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向社會提 供公益性服務。
第三十三條 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 企業建設新型研發機構等新型創新主體,引導新型創新主體 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第六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人員的培 養和引進工作,建立和完善創新、創業的政策支持體系和人 才培養選拔制度,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人員獎勵制度,保障科 學技術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方面應當加強青年科學技術人員 隊伍建設,完善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培養制度,鼓勵青年科學 技術人員勇于探索、敢于嘗試,充分發揮青年科學技術人員 的作用。
第三十五條 國家和省確定的示范區、試驗區、開發區, 應當以重大項目和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 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動)站、留學人員創業園等為依托,培 養和引進科技創新領軍人才。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對 引進的具有突出成就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在科研條件、配 偶就業、子女入學、醫療服務和金融保險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三十七條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高新 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業園、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 等應當為科學技術人員創業提供條件。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創辦 科技型企業的,所在單位按照約定為其繼續提供科研實驗條 件。參與創辦科技型企業和成果轉化的科學技術人員享受國 家和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八條 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 果轉化中取得的實績,可以作為科學技術人員評定職稱和晉 級考核的重要依據。成績突出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評聘相 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學技術 人員,其退休年齡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九條 落實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突出 創新價值、能力、貢獻導向,形成有利于科學技術人員潛心 研究和創新的人才評價體系,激發科學技術人員創新活力。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于承擔風險,營造鼓勵 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原始記錄等能夠證明承擔探索
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 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予以免責。
第四十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愛國、創新、求實、 奉獻、協同、育人的科學家精神,堅守勞模精神、勞動精神、 工匠精神,誠實守信,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和倫理規范; 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剽竊、抄襲他人科技 成果。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應當建立科 學技術人員學術誠信管理制度。
第七章 科學儀器與設施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 國有資本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使用制度,建立科 學儀器、設施共享平臺。
利用財政資金購買、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當納 入科學儀器、設施共享平臺。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大型科學 儀器、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共享使用義務, 建立大型儀器、設施開放、運行、維護、使用的管理制度, 并接受有關部門的考核評估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財政部門 應當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共享、優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
主導、多方共建的原則,制定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規 劃,科學合理布局,避免重復購置。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 關部門按照分類、分級、分步的原則,制定考核標準和辦法, 組織實施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并公布考 核結果。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對開放服務效果好、用戶評價 高的管理單位,予以資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十四條 加強與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大型科學 儀器、設施共享,共同建立共享協同機制,在購置建設評議、 服務規則制定、服務信息互通、開放共享評價等方面加強協 作,實現科技優勢互補和資源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條 根據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需要和國家 有關部署,推動建設和完善長三角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 享服務平臺。
省共享服務平臺應當與長三角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 享服務平臺互聯互通,為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提供大型科學
儀器、設施跨區域共享服務。
第四十六條 以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為依托, 與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聯合實施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共同開 展核心技術攻關,提升重大創新策源能力。
第四十七條 支持與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 創新券通用機制,發揮科技創新券在長三角區域內大型科學 儀器、設施共享中的促進、引導作用。
前款所稱科技創新券,是指政府向企業免費發放,用于
支持其向科技服務機構等購買服務的權益憑證。
第四十八條 將管理單位為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用 戶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的情況,納入大型科 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評價考核范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和修訂本級國民經 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體現促進科學 技術進步的基本要求,并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創新體系建 設、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等作為重要 內容。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科學技術進步 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并優先安排促進其經濟社會發展的科學 技術項目。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撥款、企業 投入、融資貸款、社會投入、引進外資相結合的多渠道科學
技術投入機制,完善科學技術投融資平臺,逐步提高科學技術 投入的總體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引導全社會加大研究與開 發費用投入制度。鼓勵社會力量捐贈財產、設立科學技術基 金,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學技術基礎設施 的建設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確定的專項資金用于科 學技術研究開發基地、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基礎設施的建設、 改造和維護。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財政貼息、擔 保機構擔保等方式,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科學技術進步的 支持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依法設立 信用擔保機構,為高新技術企業和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 目的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性科學 技術資金和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加強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申 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的全程監督管理,創新財政性 科學技術資金和基金的使用辦法,提高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 和基金的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性 科學技術資金和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和基金。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 工作的協調機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 為,處理侵權糾紛,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剽 竊、抄襲他人科技成果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 法給予處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 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 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 年 7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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