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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自動制售設備食品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擬定《合肥市自動制售設備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與建議,并請于2022年7月29日前將相關意見通過電子郵件或通過本網站調查征集模塊直接留言。
合肥市政策免費指導電話:158 5515 5532(可加v),0551-65300518
附件:
為加強我市自動制售設備食品安全管理,促進食品經營新業態發展,防范食品安全風險,規范食品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創優營商環境對標提升舉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辦秘〔2022〕13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一)本規定適用于合肥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管。
(二)本規定所稱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是指經營者在一個或多個場所,通過放置一臺或多臺自動設備,對預先投放的食品原料自動完成簡單加工制作并銷售的食品經營活動。
(三)經營者不得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高危易腐食品及濕粉類制品,包括生食動物性海(水)產品,含奶油的冷加工糕點、沙拉,冷葷制品、非發酵豆制品(即時煮熟飲品除外),濕米粉、濕粉類淀粉制品等。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設備的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情況調整不得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的食品品種。法律法規對采用自動制售設備銷售現場制售食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實施食品經營許可
(一)使用自動制售設備現制現售食品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可以辦公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申辦食品經營許可,首次申請許可的,應當具備至少一個自動制售機設置點。經營者在我市放置自動制售設備只需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設備放置地點無須另外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二)利用自動制售設備從事現制現售食品的主體業態核定為“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項目核定為“****制售”,在經營場所一欄標注“使用自動設備制售食品”。涉及外設倉庫的,應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予以標注。
通過制水機銷售飲用水不屬于食品制售行為,不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不適用本《規定》。
(三)食品自動制售經營者可跨縣級行政區域設置自動制售設備。營業執照所在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后10個工作日內,將食品自動制售設備設置情況抄告單(見附件4)抄告擺放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際擺放的自動制售設備類別和型號應當與風險評估、備案過的的自動制售設備類別和型號一致。
(四)利用自動制售設備經營的食品經營項目,首次在我市申請許可的,需由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結果作為該食品經營許可的決定性依據。
(五)食品自動制售經營者申領《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營業執照住所所在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新開辦/變更所需材料;
2、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需由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六)食品自動制售經營者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在目前使用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經營場所一欄增加標注“使用自動設備制售食品”);
2、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3、自動制售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自動制售設備放置地點清單(見附件1),場地租賃合同;
4、主要文件公示方法,包括: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系方式,投訴電話、故障處理方式,清洗、消毒和維護記錄等公示方法;
5、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制度、日常檢查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無需提交)等根據食品自動制售設備的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設備類型和型號,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規程;
7、設備清潔消毒措施;
8、加工用水標準;
9、原料、耗材供應商的營業執照、許可證和原料、耗材生產者的合法資質證明、檢測報告等合格證明;
10、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條件自查清單(見附件2);
11、使用自動制售設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承諾書(見附件3)。
(七)“許可機關”收齊風險評估所需材料后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初審材料后,應及時組織成立第三方專家評審組,對申請事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開展風險評估。市場監管部門相關人員列席風險評估評審會。
(八)專家評審組對食品自動制售經營者提供的評估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可采取詢問、操作演示或實地查看等方式進一步了解經營者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能力。經專家組評審后,由專家評審組出具《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書》,給予“通過”、“不通過”或“整改后通過”的意見。
(九)“許可機關”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要求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意見,實施許可工作。
經本市首次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通過的食品經營項目,在后續申報同類型設備提出許可申請的,無需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十)食品自動制售經營者調整自動制售食品項目、增設或撤銷自動制售設備、變更自動制售設備設置點位置,應當自調整、增設或撤銷、變更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向“許可機關”申請信息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將信息變更情況抄告設置點所在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企業經營規范
(一)自動制售設備銷售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藏場所)、人員、管理制度等要求以及食品標簽標識所注明的貯藏條件;
2、不得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或貯藏條件有特別要求、不宜在自動制售設備內銷售的食品;
3、自動制售設備應在顯著位置公示證照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員姓名及聯系電話、投訴電話、故障處理方式等;
4、食品自動制售設備應當有內嵌式加工用水凈化設備、自動清洗消毒功能,并根據凈化設施情況,及時更換設備濾芯等產品,以確保凈化效果;自動制售經營者每年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開展一次自動清洗消毒效果的評估;
5、設備放置點應遠離粉(灰)塵、垃圾場所等污染源,設備放置點應避免雨淋、日曬;
6、設備(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設施)應保證足夠密閉并能夠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蒼蠅等有害生物侵入。
(二)食品自動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國標的要求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經營過程自查,對所銷售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三)食品自動制售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四)鼓勵食品自動制售經營者設備設置點實施遠程視頻監控。
四、日常監管
(一)食品自動制售經營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按照職責規范對自動制售設備銷售食品的行政許可,加強日常監管,督促食品自動制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是否建立完善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自動制售設備內部管道、容器清洗消毒制度,定期清理臨近保質期食品制度,銷毀變質過期食品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以及設備發生故障后停售食品的相關處理預案等;
2、食品自動制售經營者的索證索票記錄,原輔料需冷鏈運輸的相關物流配送記錄;
3、設備放置地點、設備類型和型號等是否與許可信息一致;
4、設備溫度控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
5、加工用水是否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許可機關所在區、縣(市)局對食品自動制售設備的制作原材料抽檢一年不得少于1次,對食品自動制售設備的成品抽檢一年不得少于1次。
(二)自動制售設備設置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監管的要求,采用隨機抽查等方式每年開展一次以上的日常巡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食品自動制售設備是否遠離粉(灰) 塵、垃圾場所等污染源,并避免雨淋、日曬;
2、設備(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設施)是否密閉并能夠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蒼蠅等有害生物侵入;
3、設備放置地點、設備類型和型號等是否與許可信息一致;
4、是否在設備顯著位置公示證照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員姓名及聯系電話、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電話、故障處理方式等信息,且標記標識不易脫落等。
(三)食品自動制售經營者營業執照所在地和自動制售設備擺放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信息共享,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利用自動制售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見附件5)和《食品自動制售設備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見附件6)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提高監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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