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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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為大家具體介紹2022年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時間和條件、獎勵、材料等內容,下面將為大家具體盤點,需要咨詢申報或者代理的企業單位可以看看,也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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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時間
(一)企業根據申報項目,對照申報要求組織申報材料,報送至所在縣、區經信部門。
(二)各縣、區經信部門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于6月24日前將推薦文件及企業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兩份)和電子版分別報送至市經信局相關科室,逾期不予受理。
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獎勵補助
對通過國家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標準評定的企業、認定的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標準化示范企業、專精特新和成長型小微企業、企業技術中心,推薦申請省“制造強省”政策支持,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補;市再按照省獎補資金1:1配套獎補。
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含省政策支持)。
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條件范圍
一、申報范圍
在蚌埠市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企業成立技術中心并有效運行,且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企業研發試驗用的儀器設備原值不少于200萬元,每年科技活動經費應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3%以上或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超過150萬元,技術中心專職技術開發人員15人以上。
二、申報條件
按照《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相關要求進行申報。
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自主創新的引導與示范作用,加強和規范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加快發展壯大,使之成為推動企業持續發展的主要動力,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中心,是指在企業中設立的具備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比較完善的技術開發配套試驗條件,擁有一支優秀的技術開發、產品設計和市場開拓的技術管理人才隊伍,具備為企業持續發展提供長期的技術支撐能力并對企業及行業發展作出顯著貢獻的技術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和企業技術進步的主要技術依托。
第三條 市經委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蚌埠海關共同負責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市經委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業務指導,并負責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和考核評價工作。各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形成共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的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全面增強我市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第二章 技術中心的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請認定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蚌埠市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成立技術中心并有效運行,且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
(三)具備一定的進行研究、開發、試驗和中試條件,研發試驗用的儀器設備原值不少于200萬元。
(四)技術中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但不應實行自負盈虧、獨立經營,所需經費納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并單獨列帳,每年科技活動經費應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3%以上或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超過150萬元。
(五)有一個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意識、能團結廣大技術人員奮發進取的領導班子;有一支結構合理、業務素質較高的技術人員隊伍,有優秀的技術帶頭人。技術中心專職技術開發人員15人以上。
(六)企業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走私行為。
(七)具備完成企業或行業賦予有關技術項目開發的能力。
(八)技術中心技術創新工作成效顯著,為企業發展壯大作出較大貢獻。
第三章 技術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序
第五條 企業申請認定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1)。
(二)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考核評價材料(含需要提交的附表及證明材料)(見附件2)。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五)高新技術企業復印件(驗原件)。
以上資料統一用A4紙3號仿宋字打?。◤陀。?,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3份。
第六條 認定程序:
(一)每年3月1日至3月30日由市經委統一受理企業申報資料。
(二)市經委根據申報材料對照第四條內容進行資格初審,并將結果通知企業。
(三)市經委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蚌埠海關組織專家到企業進行現場審核。
(四)對定量評價65分(不含65分)以上的申報企業召開論證會,由申報企業進行現場論證答辯,專家對《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中定性部分進行評價,并提出評審意見。
(五)市經委根據產業政策、評價結果、專家評審意見進行綜合審查,形成初步獲得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向社會公示7天;
(六)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經委提出;有異議的企業技術中心,經調查屬實的,由市經委重新審定;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經委、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蚌埠海關共同確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以聯合發文形式認定。
第四章 技術中心職責任務
第七條 技術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參與企業投資決策,制定和執行企業技術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實施技術創新、技術引進計劃。
(二)參與制定本企業產品質量標準,組織實施各種管理體系;制定名牌發展戰略,組織實施名牌發展計劃。
(三)組織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為本企業的產品更新換代和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提供技術支持;負責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主導產品;做好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四)組織和運用國內外的技術和智力資源,開展范圍廣泛的、多種形式的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利用國內外已有的科技成果進行綜合集成和二次開發,與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創造條件組建中外合作、合資技術開發機構。
(五)收集分析和跟蹤與本企業相關的國際技術和市場信息,研究行業發展動態,為產品和技術發展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六)開展技術經營和服務,對科技成果進行技術經濟評估,促進科技成果在企業內外的推廣應用;對企業內其它研究開發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并提供服務。
第五章 技術中心建設和運行
第八條 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應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則,具體架構應包括技術研發、戰略研究、人才培訓、知識產權、市場信息、投資規劃等。
第九條 技術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由企業副總經理及以上高層管理人員兼任技術中心主任。
第十條 技術中心應設立由研發、生產、購銷、財務等部門組成的技術委員會,負責研究產品技術開發方向、重點課題和經費預算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制定年度計劃,并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技術中心可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組成顧問委員會或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方向、重點技術問題及項目市場前景進行咨詢、指導和評估。
第十二條 技術中心應建立規范的項目立項程序,項目選擇應當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的原則,在市場分析、技術分析、經濟效益分析以及企業優勢分析的基礎上,確定立項的優先順序和開發計劃,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定期組織評估和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三條 技術中心在項目安排上應統籌考慮長、中、短期研發項目合理布局,并應逐步增加中長期研究開發課題的比例,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技術儲備。
第十四條 技術中心應創造一流的工作條件和環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吸引國內外的技術人才以各種形式為企業工作;充分調動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工程技術人員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對企業發展有突出貢獻者給予重獎。
第十五條 技術中心應建立開放式的運行模式,廣泛吸納國內外先進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產學研合作和國際人才技術交流,充分利用社會科技資源,提高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條 技術中心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和技術中心建設發展規劃開展工作,應與企業生產、營銷、財務等部門緊密合作,互通信息,在推動企業技術進步、開展技術創新方面發揮核心作用。
第六章 技術中心考核與管理
第十七條 對經認定的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經委依照《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的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等績效情況進行考核,每兩年考核一次。
第十八條 參加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考核的企業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4);
(二)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考核評價材料(含需要提交的附表及證明材料)(見附件2);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以上資料統一用A4紙3號仿宋字打印(復?。?,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1份。
第十九條 市經委根據《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的定量部分對考核材料進行定量打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得分60分至85分(不含85分)為合格,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為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提出警告,督促整改,整改期1年;連續兩期不合格者,或不參加期內考核者,將取消其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所在單位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二十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材料及考核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經核實后市經委向社會公布通報,已認定為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的將撤銷其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企業3年內不得申請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享有市財政專項資金資助。
第二十一條 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搬遷、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市經委。
第七章 有關政策
第二十二條 申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須是經認定的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經認定和評價優秀的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申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三條 市各相關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企業申報各級各類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爭取財政專項資金對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的支持,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中心投入,加快技術創新步伐,不斷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經委負責解釋。
附件1
《蚌埠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1.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技術來源等。
2.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業在本產業領域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競爭能力。
二、企業技術中心的基本情況
1.企業技術中心的發展規劃及近中期目標。
2.目前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及運行機制,包括:各項制度建立,組織建設,研發經費的保障,激勵機制,創新環境,產學研合作等。
3.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及試驗的基礎條件。
4.企業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原創性創新、自主開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產學研合作、企業間技術合作等。
5.企業技術中心信息化建設。
6.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的情況,以及人才培養情況。
7.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3年之內)及其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