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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阜陽市企業技術中心獎補
對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5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阜陽市將給予每家50萬元的獎勵,同時以此為抓手搭建產學研平臺,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積極開發新產品、提高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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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阜陽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規范和加強我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管理工作,依據《安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對在技術研發、技術進步、創新績效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三條 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和阜陽海關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認定,市經信委負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具體組織和評價管理工作。各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形成共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的協調互動工作機制。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9月30日。
第五條 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2年以上且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
(二)企業技術中心建立和運行1年以上。
(三)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萬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15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業(產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四)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企業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品牌,并具有核心競爭力,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六)企業技術中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七)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且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八)企業近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形:(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2)涉嫌涉稅違法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走私行為;(4)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依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市、區)經信委、市開發區(阜合產業園)經貿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阜陽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1)、《阜陽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2),材料一式7份。
(二)各縣(市、區)經信委、市開發區(阜合產業園)經貿局會同當地發改委、財政局、科技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聯合行文上報市經信委。
(三)依據初評結果,市經信委牽頭商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阜陽海關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擇優確定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四)對于評價得分低于65分(不含65分)的申報企業,不予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七條 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阜陽海關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三章 評 價
第八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市經信委原則上每兩年組織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一次評價。非評價年度,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只需要報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見附件2)。
第九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已經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應于當年9月2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所在縣(市、區)經信委、市開發區(阜合產業園)經貿局。評價材料包括《阜陽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4)、《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2)等。
(二)數據初審。各縣(市、區)經信委、市開發區(阜合產業園)經貿局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于當年9月30日前報市經信委(評價材料一式1份)。
(三)數據核查。市經信委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并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第十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間為合格。
(三)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之間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為基本合格;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五條(三)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一條 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阜陽海關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由市經信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三)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
(四)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第十三條 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阜陽海關對調整與撤銷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以聯合發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四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經核實如提供了虛假材料,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第十五條 被撤銷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 對于評價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由市經信委負責督促整改。
第十七條 遴選優秀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不經市級認定和考核,不予申報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八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所在地經信委將有關情況報市經信委。
第十九條 為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對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按照有關政策給予獎勵兌現。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由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阜陽海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