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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6日,《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完成修訂并印發實施。現將《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依據
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數字經濟、大數據產業發展以及大數據企業培育。《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務院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關于加快構建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協同創新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高技〔2020〕1922號)等文件中均對大數據產業發展或大數據企業培育等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安徽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明確要求“培育2000家以上大數據企業”,《“數字江淮”建設總體規劃(2020—2025年)》《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等文件也明確要求“支持培育發展大數據企業”。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近年來,合肥市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大數據戰略和省委省政府“數字江淮”工作部署,加快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大數據產業發展呈現良好勢頭。通過對《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修訂完善,扶持和鼓勵大數據企業發展,有力支撐合肥市打造“具有國內比較優勢的數字經濟高地”。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根據國家、省相關文件精神,合肥市數據資源局于2021年1月啟動《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修訂工作,2月2日召開了大數據產業發展座談會,聽取企業提出的有關意見建議。2月底完成《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草擬,并于2021年3月2日至4月2日開展征求意見工作。期間共收到社會反饋意見3份,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局反饋意見13份,對相關意見建議進行了充分考慮并合理采納。同時,在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指導下進一步完善《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做好省市政策承接。在此基礎上,經市數據資源局局長辦公會和黨組會研究審議并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四、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后共16條,對認定目的、認定范圍、工作原則、組織實施、認定標準、擇優標準、認定流程、管理服務等內容進行規范。相較于原《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調整認定范圍。為保證未來省市大數據企業政策有效銜接,在上級指導下,重新劃分了大數據企業主營業務范圍和類別,將大數據企業分為“大數據服務”“大數據應用”“大數據產品制造”三類。
2.優化認定標準。一是簡化認定要求。取消分類認定和分檔認定等繁瑣要求,減輕企業負擔。二是提高認定質量。在充分調研大數據企業實際發展情況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認定標準和認定實效。三是新增認定門檻。設定“年度營業收入100萬”門檻,可排除極少數虛假經營套取財政補貼等情況,保障大數據企業合法權益。
3.鼓勵示范創新。對大幅超越基礎認定標準(營收不少于2000萬、數據相關業務收入占比例應大于50%)的企業擇優認定為大數據示范企業,并作為重點培育對象,在政策扶持等方面優先推薦。
4.完善扶持政策。緊密圍繞我市大數據產業發展現狀,對大數據企業在資金獎補、應用示范、數據共享開放、信息化項目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
5.增加企業義務。對市場主體在數據處理過程中相關責任加以明確,包括數據安全、數據價值提升、產業生態培育等,通過設立首席數據官提高企業責任意識,同時加強對企業的管理和培育。
6.強化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過程中審計審核、復審變更、監督清退等工作機制。
五、創新舉措
一是調整范圍,科學分類。從目前開展此項工作的省市做法上看,新《辦法》依據大數據全生命周期,結合產業鏈的分布領域,類別劃分較為合理,與《國務院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精神一致,與《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分類(2021)》相符,且涵蓋了市場不同類型大數據企業。
二是細化標準,提質增量。通過對原有標準的適當提高、簡化,既增強了認定工作科學性,又降低企業在申報中的工作負擔,進一步提高大數據企業綜合實力,全方位提升認定工作實效,體現大數據賦能及融合發展的工作要求。
三是完善扶持,明確責任。通過完善大數據企業配套扶持政策,強化政策導向,提高企業認定積極性;對市場主體在數據處理過程中相關責任加以明確,通過政策和責任兩方面強化,將認定工作做深做實。
六、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合肥市數據資源局將根據修訂后《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盡快組織開展2021年度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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