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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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已經開展,主要根據《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內容開展,具體《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包括申報兩類工業設計中心認定條件、補助、流程及評分要求等內容。對于本次申報細節可以咨詢:0551-65300518或直接撥打198 5510 8681
《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工業設計產業發展,進一步提高企 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企業轉型升級,促進生產性服務業與 制造業互動發展,打造蘇州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先進制造業基 地,按照國家工信部《關于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 見》、江蘇省《關于促進全省工業設計發展的指導意見》、 蘇州市《勇當“兩個標桿”落實“四個突出”建設“四個名 城”十二項三年行動計劃》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 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 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 動。
第三條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是指以行業或企業技術中 心、專業設計研發機構為依托,建設具有較強工業設計創新 能力,達到市內先進水平的工業設計創新研發機構,包括企 業內部設立的工業設計部門和專業性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 蘇州市經信委負責組織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評 審、考核和管理工作,引導推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和 發展。各轄市區經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工業設計中心的申 報工作,并負責日常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 工業企業申報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工業企業 類),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承擔單位在蘇州市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 格,企業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 和競爭優勢,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品牌和自主 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應用及保護制度健全。
(二) 中心組織機構健全,制度完善,運作規范,發展 規劃和目標明確。
(三) 中心具有較完善的工業設計研發條件和相關軟硬 件配套設施、設備。
(四) 中心有較強的設計創新能力,業績突出,設計產 品已取得較強的經濟效益。
(五) 中心擁有專業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帶頭人, 以及知識結構合理、創新能力強的工業設計團隊,專業設計 人員不少于20人。
(六) 公司用于工業設計創新活動專項經費支出額不低 于200萬元/年(含工業設計外包費用),且獲得一批自主知 識產權。
(七) 工業設計中心承擔單位(截至申報日期)兩年內 沒有出現重大安全、環保、衛生、勞動、納稅、信貸、質量、 知識產權等方面的不良記錄。
第六條 專業性工業設計企業申報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 (設計企業類),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承擔單位在蘇州市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 格,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在本市工業設計行業內具有明顯的 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 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設 計收入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有較好的工業 設計研發條件和相關軟硬件配套設施、設備。具備獨立承擔 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 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 企業組織機構健全,制度完善,運作規范,發展 規劃和目標明確。
(四) 有較強的設計創新能力,工業設計水平在本市同 行業中居于先進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有服務企業的 成功案例,實現工業設計專業服務收入100萬元/年以上,
(五) 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帶頭人,以及 知識結構合理、創新能力強的工業設計團隊。
(六) 公司用于工業設計創新活動專項經費支出額不低 于50萬元/年,取得一批自主知識產權或獲得市級以上政府 部門表彰或設計獎項。
(七)工業設計中心承擔單位(截至申報日期)兩年內 沒有出現重大安全、環保、衛生、勞動、納稅、信貸、質量、 知識產權等方面的不良記錄。
第三章評審程序
第六條 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評審工作遵循實事求是、 自愿申報、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評審工作每年組織一次, 程序如下:
(一)申報企業向所在市(區)經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申報表;
2、 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正本復印件、上年度和本年的 財務報表以及工業設計投入相關證明(合同)復印件(均加 蓋所在單位公章);
3、 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所有制性質、職 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經 營)收入、利潤、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技術來源、企業 在行業中的地位和作用。
工業設計中心的基本概況:組織機構,工業設計的研發 經費、激勵措施、產學研合作等運行機制,工業設計的硬件 軟件投入情況,工業設計中心的帶頭人、設計團隊以及人才 培養等情況,工業設計成果、創新設計的轉化及對相關企業 的效益帶動,工業設計中心的發展規劃及近中期目標等。
4、附件清單:企業的營業執照、審計報告(財務報表)、 誠信證明、人才清單及資質證書、設計軟硬投入清單證明、 專利、設計成果獲獎及成果轉化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 各市(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企業情況進 行初審,匯總后行文向市經信委推薦報送。
(三) 蘇州市經信委進行材料審查,組織專家評審,必 要時現場核查、網站公示和發文公布。
第四章優惠政策及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獲評的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將予以授牌, 推薦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和優先推薦申報有關產業專項資 金項目。
第九條 市經信委將政策支持各區獲評的蘇州市工業設 計中心;鼓勵各市(區)經信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相應政策,支持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條 市經信委對獲評的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 理,依據相關要求和條件每兩年組織一次復核。復核的主要 內容有:
(一)工業設計中心發展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辦 法要求的情況;
(二)工業設計中心的發展規劃實施及發展目標完成情 況;
(三) 工業設計中心運營情況、主要業績,對企業發展 的貢獻等;
(四) 各市(區)經信主管部門對工業設計中心的意見;
(五) 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經信委撤銷其市級工 業設計中心資格:
(一) 復核不能保持參評條件的予以摘牌。摘牌后的工 業設計中心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二) 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工業設計中心;
(三) 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 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違規行為;
(五) 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的。
第十二條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 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 況報市經信委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