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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針對省科技重大專項和省重點研究與開發計劃項目制定了針對地區的管理細則,由池州市科技局組織實施開展工作,一般申報工作會在上半年開展,具體申報管理細則內容如下,政策疑問可免費咨詢電話:13339105710 (微信同號)
第一章 總 則
為優化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和省重點研究與開發計劃項目(以下統稱項目)管理,根據和省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圍繞科技部門職責,結合池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一條 省科技重大專項和省重點研究與開發計劃項目(以下統稱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市科技局、縣區科技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按職責分級管理。
市科技局是項目歸口管理單位,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是項目推薦和管理第一責任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責任主體,項目主持人是項目實施的主要組織承擔者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
第二條 縣區科技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項目申報、初審和推薦工作;
(二)負責落實地方政府支持資金先行到位,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落實自籌資金、按計劃組織項目實施,監督資金使用,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重大進展或出現的重大問題等;
(三)受市科技局委托,參與或協助組織項目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驗收等工作;
(四)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第三條 項目主持人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省廳兩個辦法中的項目主持人相關職責;
(二)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廳、市科技局、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第四條 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牽頭單位對整體項目實施承擔主體責任。課題承擔單位接受市科技局、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和項目牽頭單位的多重管理、監督。課題申報、立項、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驗收等管理參照項目管理有關要求。
第三章 推薦申報
第五條 根據省科技廳發布的項目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申報要求和指標分配,指標分配根據上一年度縣區科技管理部門的管理責任落實情況(推薦項目通過形式審查情況、被省廳立項情況、到期項目驗收完成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優先支持研發投入較大,管理制度完善,研發團隊技術水平領先,實施項目能力強的已入市科技項目庫的項目申報。
第七條 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和項目查重、信用記錄比對等情況,相關科室提出項目推薦安排建議,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推薦結果并提請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后予以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推薦申報。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八條 項目立項后,由省科技廳與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各方責任、權利義務和目標任務等。任務書簽訂后原則上不能變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或終止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批準。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認真履行任務書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研究內容和目標任務。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階段性重大進展或有需要調整的重大事項,承擔單位應及時向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市科技局和省科技廳逐級報告或報批。
第十條 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方案)決策調整權。項目申報時,以申報單位提出的技術路線(方案)為主進行評審(論證);項目實施中,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項目主持人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可根據項目實施需要對科研團隊或合作單位進行相應調整,經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應及時報市科技局并向省科技廳申請對項目予以撤銷,并追回已撥付省財政資金,3年之內不得申報各級科技計劃項目。情節嚴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單。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請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料,騙取立項;
(二)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按期簽訂項目任務書;
(三)項目實施中發生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行為,且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四)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結束 6 個月后未申請驗收或拒不參加驗收的。
(五)嚴重違反項目任務書約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須及時向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報告,并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廳申請終止項目,省廳同意后由縣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追回結余省財政資金。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按任務書約定的計劃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項目難以達到預期目標;
(二)資金、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
(三)項目承擔單位出現破產倒閉、撤銷注銷或其他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重大突發情況。
第五章 評價驗收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到期后6個月內申請組織驗收。因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任務書約定目標任務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期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審批。一般允許延期一次,期限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應及時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記系統登記,并標注“安徽省科技計劃資助項目”,其知識產權歸屬和使用、轉讓收益分配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項目實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應當納入安徽省科技報告系統向社會公開。項目承擔單位或依法取得項目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認真落實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激勵政策。對按時完成科技成果登記和科技報告的企業下一次申報科技項目時可優先支持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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