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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6日印發了《合肥市服務業標準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標準化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標準化試點示范和宣傳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推動全社會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發揮標準對促進轉型升級、引領創新驅動的支撐作用。2009年,標準委聯合發改委于印發《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實施細則》,2013年,標準委、教育部等25部委聯合印發《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綜合標準化試點細則(試行)》。我市自2015年開展市級服務業試點以來,通過服務提供、服務保障等各環節標準的有效實施,以標準化手段優化資源配置,規范服務流程,提升服務質量,我市服務業標準化水平得到顯著提升,試點數量在全省范圍內位居第一,需出臺管理辦法對市級服務業試點進行規范化管理。
二、制定依據和過程
為推進合肥市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建設,規范合肥市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工作有序開展,依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實施細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綜合標準化試點細則(試行)》以及《級服務業標準化示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合肥市服務業標準化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了市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意見,并向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審稿。《辦法》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和市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
二、起草依據
本辦法主要依據的是發布的有關管理規定:2009年7月,標準委聯合發改委印發的《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實施細則》(國標委服務聯〔2009〕47號);2013年8月,標準委、教育部等25部委聯合印發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綜合標準化試點細則(試行)》(國標委服務聯〔2013〕61號);2016年7月,標準委發布的《級服務業標準化示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第4號)。
三、主要內容
《合肥市服務業標準化試點管理辦法》共22條組成。
第1-2條。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為《標準化法》《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以及試點定義和試點類型等內容。
第3-8條。明確了試點工作的總要求,試點單位的性質和基本條件、試點申報材料、試點申請程序等內容。
第9-10條。明確了試點工作主要目標和主要任務等內容。
第11-17條。明確了試點工作期限,試點評估負責單位、評估申請材料、評估工作程序、評估組組成人員、不得提出終期評估申請情形、省級試點備選項目要求等內容。
第18-20條。明確了試點工作開展不力單位的處理辦法,試點工作的管理、推廣工作等內容。
第21-22條。明確了本辦法的解釋權和有效期等內容。
四、重要內容解讀
(一)試點單位性質及具備的基本條件
試點單位可以是服務性企事業單位、一定行政區域內的服務行業、服務企業較集中的區域及區域性綜合服務機構,以及具有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機構或者組織。需具備的條件為: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具有明確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誠信守法,企業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服務質量、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等事故,未受到市級以上(含市級)相關部門的通報、處分和媒體曝光。
3.服務能夠體現領域特色,對其他領域具有明顯的示范帶動作用。
4.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和經濟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區同行業前列,具有良好的發展潛力。
5.具有一定的標準化工作基礎,設立標準化管理機構并配備專兼職標準化人員,高管理者具有較強的標準化意識,并為試點項目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承諾并明示執行現行有效的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
(二)試點申請及受理程序
1. 申報單位應當填寫《合肥市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綜合)標準化試點申請書》,并經試點申報單位、參加單位、業務指導單位及管理單位同意后上報。
2.申報單位經業務指導單位同意后向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市直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并按項目要求提供相關申報材料。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市直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通過的申報材料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專家對試點申報材料進行立項評審,審查通過后下達試點創建計劃。
(三)試點工作主要目標
1.試點單位服務提供的各個環節應有標準可依,標準齊全。標準覆蓋率達到80%以上。
2.與本行業、本單位有關的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應得到有效實施,實施率達到90%。
3.試點單位的服務質量符合標準要求,服務行為規范,顧客滿意度達到90%以上。
4.形成具有行業特點與優勢的服務品牌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形象。
(四)試點工作主要任務
試點單位應成立由主管領導任組長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協調、統一實施。試點工作期限一般為2年。試點項目單位應圍繞試點的目標任務,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試點工作主要任務包括:建立健全標準體系、收集和制定相關服務標準、開展標準的宣傳培訓、組織標準實施、開展標準實施評價、制定持續改進措施、創建服務品牌、實施記錄歸檔等。
(五)試點評估程序
試點的評估分為中期評估和終期評估,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會同市直相關部門共同推進,并積極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科研機構、標準化科研機構的作用。中期評估的具體工作一般委托試點所在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隨機選擇部分試點組織中期評估。
試點期滿前3個月,試點單位應按照試點任務書和《合肥市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綜合)標準化試點評估計分表》進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可以提出終期評估申請,并填報《合肥市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綜合)標準化試點評估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可成立評估組開展評估工作,采取綜合考核、分項評分的辦法,按照規定的評估工作程序開展評估工作,并形成評估報告,公布對試點評估結果。對評估優秀的試點單位可作為推薦省級試點備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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